公司在员工离职时要收取工装费,是否合理?
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九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,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,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。”

服装费、培训费、资料费等应列入公司正常的运营成本,公司产品(样品)、劳动工具、工作服装等可要求职工离职后归还,造成损失的也可要求赔偿,但不能以此为由向职工收取押金。

较多企业的做法是,发放工衣前向员工公示说明工衣的制作费用,员工领取后需在企业工作一定时限(一般是1至2年),未满工作时限的需退回工衣或按时间折算折旧费用。

另如果公司公示工衣费用过高不合理,建议收集缴纳押金的证据或在公司收取押金后向劳动部门进行举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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